吴川一男子在车站广场因揽客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将他人打伤,为此付出了代价。该男子除了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40000元外,还因犯故意伤害罪,日前被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2时50分许,吴川海滨客运站一辆大巴车在车站广场落客,被告人容某甲走到大巴车车门处招揽乘客,随后被害人陈某亦上前揽客,并站于被告人容某甲的前面,被告人容某甲见被告人陈某来得迟而又站在他的前面,一时气愤,就用手去拉被害人陈某的上衣,被害人陈某还手推被告人容某甲,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容某甲用手和脚将被害人陈某左眼附近部位打伤,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流血。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容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容某甲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其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对方谅解,双方发生的矛盾已得到化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