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石某军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被告人石某军是广西河池市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被告人石某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G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吴川市长岐镇往梅录镇方向行驶,22时,当车行驶至吴川市梅录街道梅北路288号住宅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由苏某驾驶搭载伍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军、伍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9日,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石某军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68.7625mg/100m1。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伍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军及其家属共赔偿了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伍某,赔偿了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苏某,被害人伍某、苏某对被告人石某军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石某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军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石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