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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获取毒资 伙同他人抢夺

2017-07-03 12:04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吴川一男子为获取毒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受到法律惩罚。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为获取毒资,被告人李某某与“雍仔”(身份未明,刑拘在逃)预谋实施抢夺。2016年3月5日17时许,李某某与“雍仔”在吴川市梅录街道大山塘一街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吴某,“雍仔”驾驶红色摩托车尾随、靠近吴某驾驶的蓝色摩托车,然后李某某用右手迅速抢夺吴某放在摩托车踏板上的一个手袋。抢夺得手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李某某与“雍仔”将抢得的现金人民币750元每人各分250元,剩余的250元二人拿去购买毒品吸食;将抢得的手机(经鉴定价值2600元)交由“雍仔”以人民币600元卖掉后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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