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市公安局查处两名涉嫌编造网络谣言、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民警提醒,发布和传播谣言者将面临法律的处罚。
9月7日,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群众围观。现场有一名围观人员对执勤民警进行高声辱骂,不断实施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同时,现场有一名妇女在现场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并在视频中声称“交警查车,抓学生仔打,群众在封路,不给警车走”。该不实音视频被该名妇女在微信群上发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近日,廉江警方传唤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嫌疑人陈某华和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陈某平进行调查。经审查,两人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廉江警方已作出对陈某华行政拘留十日、对陈某平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发布和传播谣言者将面临的法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群主要对自己建的群负责
9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也就是说,群主要对自己建的群负责,违规建群取消建群资格,让你再也当不了群主,甚至可能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