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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一男子为提高空调销量 使歪招帮人改电表省电费

2018-01-16 17:18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林明聪 曾昭鹤

    吴川一男子为提高空调销量,使歪招帮人节省电费,伙同他人通过改装电表的方式盗窃国家电力,受到法律的惩罚——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该案,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某,1965年6月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5年10月30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中队投案,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经营空调商行。2012年,为了提高商行的空调销售量,黄某某向来其商行购买空调的顾客积极推介以及主动向他人介绍有办法改装电表以节省电费。从2012年3月份开始,黄某某伙同“亚光”(身份未明)先后为骆某、康某、柯某、林某等人改装电表,每次收取人民币四百元至两千元不等的费用。

    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核算,被盗窃电量的价格为34802.46元。

    案发后,窃电的用户已缴清所欠电费和罚款,并恢复正常供电。另查明,第一次庭审中经审判长释法解疑后,被告人黄某某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持异议,并将自己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主动上缴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改装电表的方式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窃电的用户已缴清所欠电费和罚款,避免供电公司的损失;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法院缴交了全部违法所得,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主动向法院缴交了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吴川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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