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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险合同时你可要看好了

2018-02-01 17:00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左言交 邓有淼 花文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轿车的人越来越多,作为外出旅行、上下班的主要交通工具,也是家庭的主要财产,为自己的小车购买保险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呢?

    近日,记者就保险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问题,专访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的吴伟武律师

[案例]

小客车起火被烧毁

    某年的6月11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至某路段准备下高速时,小客车起火。张某及时将车停靠路边并下车救火,但火势太大,造成全车被烧毁。

    汽车燃烧时,张某已向某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及某市消防中队报警。两部门赶到现场时,车辆已烧毁。在对现场勘查后,对车辆燃烧焚毁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于此后不久向张某出具证明,证实车辆焚毁。其中某市消防中队开具的车辆烧毁证明,证实车辆在某某路段发生燃烧,消防中队官兵到场处理,但是车辆已烧毁报废。对起火原因,不做认定。而张某自己则认为是车辆下坡时,小车左前轮胎摩擦了路边的石子造成起火致车辆被烧毁。

    张某在事故前两个月,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额为102000元,保险期为一年。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客车是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导致车辆损毁,张某没有买到汽车自燃险,所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理赔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102000元理赔。案件经一审张某胜诉,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后经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释法]

    记者:吴律师,张某既然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他的汽车损毁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公司的理据充分吗?

    吴律师: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险是不包含车辆自燃损失险的,要在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追加购买。

    而车辆自燃烧毁也是车辆损失的一种形式,所以除非特别提醒,一般人会自然的认为车辆自燃包含在机动车损失险当中。有车一族购买车辆保险时,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往往是不了解或了解甚少的,再加上保险公司对车辆自燃的问题,不予特别提醒,往往造成有车一族以为既然已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当然包括了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但提出理赔时却因没有购买车辆自燃险而被拒理赔。

    记者:本案中张某没有购买车辆自燃险,为什么法院却判决张某胜诉?

    吴律师:既然张某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并以保险合同和车辆损毁的事实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属于自燃,就应提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车辆属于自燃引起的损毁,否则就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这是从证据的“举证责任”的角度去考虑,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我方还提出了其他的法律依据,即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张某车辆自燃不包含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未尽“明确说明”的义务。

    记者:什么是“举证责任”?能解释一下吗?

    吴律师: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简单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记者:“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还是很好理解的,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吗?怎么理解?

    吴律师:《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记者: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对“明确说明”是怎么操作的?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

    吴律师: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有的是以笼统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有的是以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还有的是以保险公司未对减轻责任条款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等等。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保险公司对此非常苦恼,的确不知究竟应当如何掌握“明确说明”的分寸与尺度。

    记者:那到底怎么才算“明确说明”,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吴律师:最高法研究室一个批复(非正式司法解释)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按我的理解,就是另外要有一份书面说明,最好能拍摄视频证明已尽说明、告知的义务。

    记者:好,回到本案。吴律师,张某的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燃烧不是自燃吗?那什么情况才属于自燃?

    吴律师: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燃烧事故究竟是自燃还是其他原因的燃烧应当由有关法定部门作出认定,这个法定部门就是消防部门。本案当中消防部门对车辆燃烧的起因没有作出认定,而保险公司对起火原因也没有要求鉴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车辆在行驶途中起火就是自燃。而所谓车辆自燃,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自燃的定义: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一般的理解,是指没有外界火源,没有外来原因导致的车辆自身的燃烧。

    记者:吴律师,汽车在行驶时发生燃烧的现象多吗?如果发生燃烧应该如何处理?

    吴律师:具体的数字不太可能完全清楚,根据网络上的数据,2016年接到有关汽车自燃的投诉有136宗。这只是汽车自燃的投诉案例,还有一些其他原因的燃烧,如故意纵火等其他原因导致的车辆燃烧未统计在内。

    如果车辆发生燃烧,当然首先要顾及自身安全;其次是报警,报消防和交警;第三是取得消防、交警部门的有关车辆燃烧损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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