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处方药零售监管再升级。4月11日,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本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药店经营范围和风险监管级别作出明确划分,并根据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处方药仅可在二、三类零售药店购买
《管理办法》指出,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将药店核定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三类店经营范围最广,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监管方面,采取动态管理方式。依据《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如检查出企业违法销售处方药,或经营与自身级别不匹配的药品将面临降级处罚,整改达标后,间隔一年才可申请调整至高级别。
“权责相当。药店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需要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能力。”省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处长林奇艺指出,分类分级管理下,经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高级别药店将享有更广的经营范围;中小药品零售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配备条件,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
对药店执业药师提出更高配备标准
为提高药店药事服务水平,《管理办法》提高了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标准。根据新修订GSP规定,明确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根据广东实际情况调整了中药经营执业药师配备。同时,对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以及营业员、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等关键岗位也明确规定了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作经历等要求。
药店设施设备配备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独立集中设置药品陈列区,陈列布局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要求企业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能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并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监管的条件。同时,为鼓励连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强调了集中审方及远程诊疗服务要求。
林奇艺表示,《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将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药品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药品经营行为,净化药品流通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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