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在海滩上,因海水涨潮,车辆被淹受损。车主林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要求理赔无依据。
2016年9月15日,驾驶员林某峰驾驶林先生的小车停放在吴川市吴阳镇的海滩上,后因海水涨潮,林先生车辆被海水浸没,车辆损失严重。林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予赔付。林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吴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保险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涉险的情形或事由,而本案的海水涨潮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未在其中列明的风险中,且该事故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因此,原告林先生以保险合同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虽然海潮水浸的确不在保险的免责条款所列举的情形中,原告林先生以不在免除责任范围为由推论得出“属于保险责任承担范围”。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涉险车辆驾驶员林某峰是驾龄较长的老司机,其将原告的车辆驶入海滩,应当知道海水有潮起潮落的自然现象,在涨潮时存在车辆会被海水浸没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仍将车辆开往海滩并造成车辆被海水浸没,其行为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原告若仍据此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有违公平原则,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