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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想找回17年前弃养的孩子违法吗?律师这样说

2018-08-28 17:02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艳芳 实习生潘银宜

日前,湛江晚报接到市民玉兰报料,称其亲戚2001年曾弃养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在湛江市社会福利院门口,事后十分后悔,欲寻回女婴。却有人提醒道:“弃养是违法的,你去找会被警察抓走的!”于是又没了寻亲的勇气。

那么,多年前弃养女婴现欲寻回到底违不违法?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故事——欲寻回17年前遗弃的女儿

根据市民玉兰介绍,其亲戚于2001年4月24日产下一名女婴,刚出生的女婴有点特别,她不像其他婴儿“呱呱坠地”,相反她不哭不闹,但其身体机能一切正常。女婴的奶奶看到自己孙女生下时不哭,认为十分怪异,便提出不要了这个孩子。其亲戚也因家里贫穷,决定于2001年5月10号左右,把孩子放在了湛江市社会福利院门口。“当时孩子用一件黄色的被子包裹着,并在襁褓里面放有一张出生年月的纸条,她侧边耳朵边上有一个小孔,和我亲戚现在的两个孩子一模一样。”玉兰向记者讲述。

2015年的一天,其亲戚偶然看到报纸上登出一则寻亲启事,是多名从湛江市社会福利院被国外家庭领养的孩子回国寻亲。“我亲戚发现其中一个孩子跟自己的孩子极相像。”玉兰说,那次其亲戚对女儿的思念又在心中翻涌而起,她偷偷撕下这页报纸,藏了起来。对孩子的思念愈发的强烈,她决定把主动去问清楚孩子的下落。

于是,玉兰的亲戚去到湛江市社会福利院寻找女儿,可惜未果,还遭福利院工作人员的严厉批评:“弃养孩子是违法的,当年你不应该这样做!”一听到弃养孩子是“违法”行为,其亲戚开始胆怯,怕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便不敢再找。然而,事实上玉兰的亲戚对女儿的思念并没有因怕追究法律责任而有所减退,反而越来越强烈,现在因情思切,又想寻回。

说法——遗弃未成年人构成遗弃罪

多年前弃养女婴现欲寻回到底违不违法?记者近日采访了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的周宇律师。

周律师提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放弃或转让,不可因为家境贫穷、患有疾病等原因遗弃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遗弃的,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父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应当认识到养育未成年子女是法律对父母的强制性要求,遗弃未成年子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切勿以身试法。

周律师认为,该妇女寻回子女的行为,我们应当表示肯定,这既是她的权利,也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保护的法益是未成年人被抚养的权利,既然父母客观上有积极寻回被遗弃子女的行为,主观上亦希望能补偿和继续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该种行为予以肯定,且应当鼓励曾有遗弃行为的父母积极寻回自己被遗弃的子女,使子女重获家庭温暖,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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