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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一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2018-09-04 16:01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悉,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吴川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3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G牌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吴川樟铺往王村港方向行驶,当天19时19分,当车行驶至国道325线362KM+200M(吴川市海滨街道鹩歌寨路口)时,与推着二轮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字某某跌倒在道路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甲将车停在路边,看见被碰撞的字某某躺在公路上没有生命迹象,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和家庭困难,杨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时隔两分钟,杨某乙驾驶粤K牌号小型轿车由吴川市海滨往水东方向行驶过程中,因不注意安全驾驶,致使小轿车碾压过字某某的身体,造成了二次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杨某甲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的亲属、杨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字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字某某亲属399000元人民币。其中杨某甲赔偿129000元,杨某乙赔偿10000元,两保险公司共同支付260000元,该款已赔偿到位。被害人字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罚杨某甲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依法减轻的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该案是过失犯罪,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的案情,法院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逃逸,依法确定其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亲属在案发后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过失犯罪,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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