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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毒驾必须“零容忍”

2018-11-12 16:48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叶金福

11月9日,湛江公安交警吴川大队机动中队联合特警、边防等警种在辖区覃巴执法检查站联合执法,在对一辆粤K牌照的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钟某某满脸通红,眼神躲躲闪闪,不敢面对民警。凭着职业的敏感,联合执勤民警即对驾驶员钟某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属于毒驾。目前,钟某某已移交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吴川交警已依法对其涉嫌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注销驾驶证处罚。(据11月12日《湛江日报》)

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所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对自身的伤害,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更为巨大。毒品会促使人体兴奋,也会带有晕眩感。与酒驾、醉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导致事故,社会危险性更大,且隐蔽性强,路面执法难以查处。因此,说“毒驾猛于酒驾”一点也不为过。如今,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到人们的安全,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因此,笔者以为,执法部门应对司机的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方面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另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同时,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尤其是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以确保驾驶人安全驾驶。

一句话,查处毒驾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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