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记者看到,该《实施办法》详细罗列了针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给人起侮辱绰号属欺凌,严重欺凌者可开除学籍。(据11月19日《湛江晚报》)
最近几年,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在我国各地不断上演,法院审结的此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仅是校园暴力与欺凌,其他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样是居高不下。
校园暴力与欺凌现象在美国曾经也很严重,引起家长们的普遍担忧。尤其是1999年科罗拉多州的哥伦拜恩校园枪击事件发生以后,社会各界都开始对此现象进行不断反思,相关的法律也被多次修正,加强了刑事惩罚。如果涉及校园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满18岁,法院会通过辅导警告的方式告知学生,欺凌是不能被容忍的;如果后果严重并且有前科,即便未满18岁,也可以当作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犯罪定案和量刑。
反观国内,一些青少年的不当行为无论从性质、情节还是后果上看,都已构成严重犯罪,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如何处罚等方面作了特殊的保护性的规定,所以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同时,都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甚至免于起诉。如此一来,原本严肃的法律在很多青少年的眼里不再是那么可怕了,违法犯罪的胆量自然也越来越大了。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严重欺凌者可开除学籍,就是让惩治校园欺凌有法可依。
所以,在校园暴力与欺凌等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对青少年加强普法及防欺凌知识教育是必要的,但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的惩戒作用,让教育和惩戒有机结合才行。尤其是对于那些手段残忍和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有必要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予以严惩,让其接受教训,以敦促不负责任的家长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也警示其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