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咨询:甲乙双方签订(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乙方已经在该单位工作六年,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内未发工资,而告诉乙方已经为乙方购买了生育保险,休产假期间是社保局发放生育津贴,甲方不发放工资。现咨询劳动部门,单位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国家劳动法法规?若违法,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希望相关部门给予详细解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3、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包括所有的应发工资。4、生育津贴是企业按月支付,而不能借口社保机构未拨付给单位而拒绝支付。5、生育津贴、职工原工资标准,以高者为准。也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生育期间的待遇以生育津贴为准,反之亦然。6、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重复享受待遇。若认为企业涉嫌违法,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