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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车主支付保管费

2019-04-02 16:04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通讯员苗蓓

近日,笔者从市交投公司获悉,一车主拒缴停车保管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湛江交投停车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车主支付保管费。

2018年5月27日晚,一车主韩某将小车停放在赤坎区南桥河路边一黄线停车泊位内。6月1日上午,韩某前往取车,却因停车缴费和停放天数问题与收费员产生争议。最终,韩某拒缴停车保管费并离开了现场。

据湛江交投停车公司反映,随后韩某多次将车辆停放在该停车泊位点,并拒缴停车保管费。当值收费员说,车主韩某在收费员下班后才将车开走,以达到逃避交费的目的。收费员只好将其汽车前轮上锁,并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放置“温馨提示”,告知锁车原因及解锁方法、联系电话等。

直至2018年8月2日,韩某找人开锁,并将车拖走。韩某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湛江交投停车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其开锁费、拖车费等共5129元,判令支付其6月至8月实际发生的交通费504元,支付其精神损失费6000元。

湛江交投停车公司对韩某诉求给予反驳,并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湛江交投停车公司认为,因韩某拒绝缴交保管费,交投停车公司用附有“温馨提示”的锁车方式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3月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限韩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交投停车公司支付保管费804元(67天的连续停放保管费),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合计70.41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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