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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一司机醉驾撞无牌摩托车后逃逸担全责并获刑

2019-04-03 09:26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李亚强 通讯员徐忠婵

4月2日,记者从廉江法院获悉,廉江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外,廉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除去起诉前支付的2.7万元经济赔偿,梁某某还应对摩托车司机作出经济赔偿1.8万元。

2017年11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轿车从廉江美景湖沿廉安路行驶,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梁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361.3毫克/100毫升。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特别恶劣的行为,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已形成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民事责任方面,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责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及时抢救伤者,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保全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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