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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暴力抗拒抓捕获重刑

2019-07-18 15:57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一男子盗窃手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韦某某,1977年出生,广西兴宾区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7月2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年7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吴川市梅菉街道一运车站旁吃完宵夜后,来到梅菉街道解放北路某厂房宿舍,看见被害人蔡某家的窗户没有关,被告人韦某某从窗口往里看,发现蔡某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两台手机正在充电。于是被告人韦某某从地上找来一根木棍,将这两台手机勾出来。这时,蔡某被惊醒,发现自己的两台手机被人盗窃了,就追了出去。韦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他戴着的一顶黑色的帽子掉到落上。当蔡某追到梅菉街道解放中路时,被告人韦某某将其中一台手机向蔡某掷来,蔡某躲开后追上韦某某将其绊倒,之后两人互相扭打起来,被告人韦某某被蔡某按到在地上,而韦某某用口咬住蔡某的手臂,蔡某只好松开了手,后被告人韦某某逃离了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盗窃被害人手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其有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且均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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