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公安提醒: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可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二)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
(三)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五)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六)强占他人席位;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八)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九)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十)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
(十一)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
(十二)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十三)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