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 记者 刘冀城 摄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到提升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12月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我市城市管理特别是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将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积极而有意义的影响。
为建设美丽生态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为缓解生活垃圾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压力,一部综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十分必要。新闻发布会指出,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各项措施,有助于建设更加美丽的生态之城;有助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意识。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定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规定了编制和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设施的要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以及处理体积较大垃圾的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指引与管理的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的收运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机制;规定了违反分类投放规定、违反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合理布局规范配套设施
条例规定了主管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为了让各方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规定了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以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利用的内容,同时鼓励以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
为了更好地提高本市范围内及与邻近市之间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协调合作能力,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数量,向垃圾处理设施单位支付生态补偿费。
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号召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的激励机制,通过鼓励、奖励等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同时,规定了绿色消费、包装物减量和净菜上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为了在农村逐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总结现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明确农村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处理规范,坚持对农村垃圾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減量化处理原则。
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考核监督制度
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监督单位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条例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的法律责任、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