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融融,不少人都想要在闲暇时小酌一把。酒虽酣醇,但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拒绝饮用“虎爪酒”“壁虎酒”“毛鸡酒”等动物泡酒!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泡酒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更存在较大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触犯法律。
经营酒庄的被告张某某向他人收购2只褐翅鸦鹃(俗称“毛鸡”)、11只大壁虎用于泡酒出售。2022年,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经营的酒庄查获疑似大壁虎(泡酒干品)11只和疑似褐翅鸦鹃(泡酒干品)2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褐翅鸦鹃、11只大壁虎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动物在2016年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855元。
今年3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正义网”发出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泡酒的违法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0855元以及在地级市以上级别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在遂溪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严重性,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额10855元,并在湛江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法院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张某某对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侵权行为,既损害了生态资源,又破坏了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生画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