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溪法院审结一起零星贩毒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了营利,被告人谢某某于2023年4月期间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共计十一次,每次贩卖毒品价值均在200元至2600元之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共计十一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零星贩毒,指多次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或者其他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不大,但是其成为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危害性却是非常严重的。零星贩毒每次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少,常常只有几克甚至零点几克;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买卖双方相对固定,销售对象基本都是吸毒者;吸毒者以贩养吸进行零星贩毒的居多;交易毒品数量少,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
遂溪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依法严厉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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