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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了就应当推定购房者知晓存在面积差?法官:开发商有告知面积差义务

2024-03-15 17:51 来源:湛江云媒 作者:记者李亚强 通讯员周冰清 陈小漫

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交房面积差达到一定标准时,购房者可主张解除合同。但该解除权期间从何时起算,何时可以认定为购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何时购房者的解除权消灭?日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普法。

【案件经过】

2018年,陈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付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陈某有权解除合同。陈某于2019年10月31日收房。开发商于2022年8月19日向陈某发出《房屋面积差异补款通知书》及《面积补差协议书》,告知陈某房屋实测套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差超过3%,陈某应补缴房屋面积差异款12972元。两个月后,陈某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利息及办证费。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陈某、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开发商向陈某返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赔偿办证费损失。

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开发商交房面积差超过3%,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购房合同中并未对陈某享有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的规定,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陈某交付涉案房屋时已出示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故不应认定交房时陈某已知道交房面积存在差异的解除事由,应自陈某收到《房屋面积差异补款通知书》《面积补差协议书》后方可认定其知道解除事由,故陈某时隔两个月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一审法院支持陈某的诉请并无不当。

最终,湛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指引】

购房者收房时,可要求开发商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查看交房面积是否存在差异等,若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购房者可拒绝收楼。当出现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事由的,若购房者有意解除合同,则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尽早(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编辑:王闻闻
值班主任:罗颖露
值班编委: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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