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中院二审审结一宗涉巴非蛤养殖犯罪案件,认定上诉人朱某天等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朱某天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并责令朱某天等人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被害人张某主等人于2021年2月购买350吨巴非蛤螺苗投放于广东省徐闻县六极岛附近海域养殖,同年5月,上诉人朱某天得知巴非蛤的收购价高,有利可图,便组织人员偷采张某主养殖的巴非蛤出售, 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间,朱某天等人还对前来阻拦的张某主等人进行威胁、恐吓。之后,朱某天又逼迫张某主等人签订合同,在无出资的情况下,非法占有养殖巴非蛤50%的利润收入, 后朱某天利用该非法合同,组织人员采卖巴非蛤,非法获利近3万元。
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天组织人员偷采巴非蛤时,对前来阻止的张某主等人当场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但部分人员仅负责将飞艇开至六极岛供偷采巴非蛤使用,并没有参与威胁、恐吓,依法认定构成盗窃罪。朱某天逼迫张某主等人签订合同,约定朱某天在无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占有张其主养殖巴非蛤50%的利润收入,后朱某天利用该非法合同,组织人员采卖巴非蛤非法获利,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在综合审理朱某天等人的其余违法犯罪行为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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