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们是否对校园欺凌存在诸多疑问?比如:“打掉几颗牙是否构成重伤?”“遭遇他人殴打该如何应对?”为解答同学们的困惑,4月27日,由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协办的“检爱如灯 照亮人生”全市巡回普法活动,帮助同学们揭开校园欺凌的真面目,送上实用的法治课堂,传授校园安全秘笈。
检察官为高桥镇中学师生作法治宣传。
听听真实故事:
识破校园欺凌真面目
同学们,小耳朵竖起来!先来听个真实案例。
河北邯郸的小王同学,被三名年满12周岁的初中生同学用残忍方式伤害,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获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类似悲剧并非个例,校园欺凌正呈现低龄化趋势,施暴手段也愈发多样化,除了拳头,还会用脏话当“口水弹”,在群里发“恐怖照片”,甚至偷拍别人!现在有些女生会揪辫子、撕课本,比男生还凶呢!
那究竟何为学生欺凌?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在学生之间,一方以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另一方,致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同学们切记,欺负同学实属不该,我们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检察官为学生代表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
案例小课堂:
拿起法律武器来护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所以,年少绝非免罪金牌!校园欺凌中,打架斗殴等身体伤害行为常见,而施暴者常借助三种“黑魔法”作恶。
“铁拳攻击术” 对应故意伤害罪,打掉七颗牙,刑期起点便是三年以上。在校园欺凌中,是不是不动手就不会受到惩罚呢?现在给同学们讲个案例:张某被同学蓝某叫去“撑场面”,虽然没动手,但像小尾巴一样跟着去欺负人,还是会因为共同参与作案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所以,出于朋友义气跟风前往实不可取,你的存在与不拒绝,皆是对暴力的默认与支持。
“捣蛋鬼大乱斗” 对应寻衅滋事罪,如随意打骂、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某中学 “24K 团队” 五人,仅因一人觉得被路人盯视,便持路边隔离栏、电动车防盗锁追打路人,致其轻伤二级,最终,所有参与人员均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吐口水攻击波” 涉及侮辱罪、诽谤罪,爱给同学们起侮辱性绰号的同学注意了,公然辱骂他人或者造谣损坏他人人格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为高桥镇坡督小学师生作法治宣传。
勇敢应对欺凌:
做自己的“超级英雄”
面对校园欺凌,同学们切勿恐惧,检察官支招助你勇敢自保。
首先,学校监控不到的地方,午休、上学放学时,尽量结伴而行,走人多的大道,不走偏僻小道;沉着冷静,随机应变;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躲得远远的!如果不幸碰上他们,应该及时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必要时打110报警;面对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时,要勇敢地反击。
当看到有人正在被欺凌的时候,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为受欺凌者提供帮助,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防止更大的危害。同学们,这可不是“告密”“打小报告”,在同学们遭受欺负的时候伸出援手,拉他一把,也许你不经意的一个举动,能够将被欺负的人从深渊里拉出来。
如果在学校里是一个欺凌者,或者是协助者、煽动者,你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旦构成犯罪,那么将会影响到将来的上学、找工作,给自己留下一辈子的污点,所以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远离不良行为:
清扫“坏习惯垃圾场”
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多从不良行为起步,这是一个从劣迹到违纪,再到违法、犯罪的渐变过程。不良行为有哪些?快快来自查。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当然不止这些,还有严重不良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