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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6-04-24 10:04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通讯员林家民 史毅哲 王静惠 周冰清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彰显严格保护司法导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展现维护公平竞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作为、新成效。

一、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侵犯“电热水壶”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案

——行政裁决后再次生产销售,重复侵权列入失信名单并处罚款

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2230460XX的“电热水壶(YD-1830)”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初,该公司发现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壶涉嫌侵权,遂向廉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裁决书送达后,该公司虽签收但未实际履行。2025年8月,权利方再次投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公司在裁决作出后新生产的涉案侵权电热水壶约420台,构成新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在行政裁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并继续实施新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理: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对其新的侵权行为处以罚款。本案通过严厉惩处重复、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传递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

二、湛江市霞山区XX建筑材料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腻子粉“德高XX”完整含注册商标,混淆来源构成侵权

2025年7月,霞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湛江市霞山区XX建筑材料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标注“德高XX™”及“德高X™”等标识的腻子粉共计700包。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非其公司生产,涉嫌侵犯其第258846XXX号“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使用“德高XX™”“德高X™”标识,完整包含了权利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德高”注册商标。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建材时,容易以“德高”作为核心记忆点,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为“德高”品牌的系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霞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筑牢农村市场监管防线,货值并计惩罚牟利侥幸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假冒飘柔牌、海飞丝牌、潘婷牌、沙宣牌、清扬牌、力士牌洗发水,以及假冒力士牌、舒肤佳牌沐浴露,销售至部分乡镇、农村的小超市、副食店。截至2023年3月22日,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共计77014元,非法获利约3000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洗发水、沐浴露价值为175666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筑牢基层监管防线、维护农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明确了即使是农村小型经营场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购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已售与未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定罪处罚。

四、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某鲜果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红江橙”地理标志遭批量仿冒,法院“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模式促成59案圆满化解

基本案情: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系“红江橙”商标的权利人,发现辖区内多家水果商行未经许可,在普通橙子包装上突出使用“红江橙”标识,遂批量起诉59家商户,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涉案总额172万元。法院考虑到被告均为小微经营主体,迳行判决易激化矛盾。法官实地走访商户,释明商标侵权法律后果,兼顾品牌维权与市场主体生存。法院选取部分商户先行调解,确立赔偿标准,再以示范方案推进全案化解,最终促成全部59家商户与原告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法院创新“示范引领、批量化解”机制,既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又充分考量小商户生存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产业效果统一。

五、袁隆平科技公司诉某隆平公司、欧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保护知名姓名与字号 禁止攀附“隆平”品牌搭便车

基本案情:袁隆平科技公司持有“隆平”注册商标。该公司发现某公司将“隆平”登记为企业字号,成立某隆平公司。袁隆平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隆平”二字与袁隆平院士姓名直接对应,经袁隆平科技公司长期使用已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公司与袁隆平科技公司同属农业相关领域,擅自使用“隆平”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故意,易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隆平”字样)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明确即使工商核准登记,擅自使用他人高知名度姓名、字号,仍属不正当竞争;判决进一步强调,与名人姓名关联的品牌字号应获得更强保护,对规范企业登记、引导诚信经营、保护民族知名品牌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编辑:何海清
值班主任:莫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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