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我的孩子何某为肢体二级、智力三级残疾,属于重度残疾,此前一直享受个人低保。2026年8月28日,我被告知孩子低保资格将被取消,理由是我与丈夫的退休金超过相关规定。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查,恢复孩子的低保资格。
霞山区爱国街道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陈女士的孩子何某作为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父母对其有抚养或扶养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文件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何某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但仍需核算本人的收入和财产(包括收到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用)。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文件相关规定,何某父母双方6个月平均收入流水均远超上年度湛江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未能提供医疗票据证明收入用于医疗支出,属于扶养能力较强的义务人。经综合评估,何某不符合低保纳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