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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将“浮动”

2016-12-29 11:19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刘兵 唐爱武 黄媚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印发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个人费率仍按0.2%执行。

    据了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适当下浮费率。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

    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后,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比值分别设定为0.48%、0.64%和0.8%三个档次,即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单位费率为0.48%;大于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单位费率为0.64%;大于140%的,单位费率为0.8%。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单位费率按0.64%征收。费率调整上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全市拟实行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一年不变。据测算,全市约1.4万多家企业因此减轻参保负担,每年减负总额约为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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