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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教育皆因爱?法制观念太淡薄!

2010-12-27 15:12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崔彩玲 林艳芳 朱明杰

 成因分析:法制观念淡薄与监督机制失位

 体罚学生现象做为中小学校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必然是多方面的。在采访中,有专家学者提出,除开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以外,部分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与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然而,记者发现,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雷州某中学政教处主任曾对记者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他认为,体罚学生是为了学生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可以看成是教师负责的表现。

 司法从业人员小黄指出,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虽“有法可依”,但往往“违法难究”。因为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职权,加之一些学校领导对体罚学生现象的默许,导致教师对体罚学生的有恃无恐。

 还有网友认为:“由于在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下,考试分数和升学率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教育部门及社会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老师的标准。学校把升学任务压在教师身上,将之与老师的切身利益挂钩,而老师面对一个班级良莠不齐的学生,很难有足够精力做到的耐心‘传道’。应试教育的状况不改变,中小学校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就难以除根。”

 专家说法:湛江师范学院心理系教授、博士后 郑荣双

 如果把体罚当作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姑且不论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合法),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体罚的目的和适度性。如果仅仅是为了报复,并且对学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甚至是严重的身心伤害,那就不是体罚,而是惩罚和施暴。对这样的“体罚”,我们当然无法接受。作为一名教师,无论学生有怎样无理的行为,都不应该采用对学生身心有严重损害的方法,而要用教师的尊严、宽容来教育和感化他,这才是真正的为师之道。

 记者手记:

 自古以来,“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一直是我国的传统教育理念,但现在国内外已有大批教育工作者做了许多实验,通过数据显示,这些思想其实是有待商榷的。

 美国杜克大学研究人员曾在2009年8月的一期《儿童成长》杂志上发表文章称,经常遭受来自家庭和学校暴力的孩子会比其他的孩子在行为方面更具攻击性,且认知能力也不会下降,孩子长大后不仅更具攻击性,且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更容易犯罪。但是,研究人员并没有发现口头性惩罚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已公布的教育法也规定,老师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属违法,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属于学校的最高注意义务,这体现了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以已愚见,教育重在“言传身教”,部分传统的教育理念遏制了学生的创造力和表达思想的积极性,早应去芜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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