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这是我市自2009年以来第三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上一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是2010年5月1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此次调整比上次分别提高了140元和1.4元,增幅分别为19.7%和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