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年人有5年以上市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均符合当年公布的标准(我市目前实行的标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93元/月,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4、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表;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审核程序
个人申报→部门审批→结果公示→政府审批
1、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2、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房管部门;
3、房管部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住房状况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直接作出审核决定并回复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转民政部门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出具核定证明,反馈房管部门;
5、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两项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房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