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笔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切实解决个别缴存单位不按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职工达到了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仍长时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市出台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通知。从5月10日起,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以上的离退休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和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意见,可申请部分提取。
我市曾先后出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简化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了解,发现我市一些缴存单位存在不按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致使职工达到了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仍长时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给离退休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积极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生活实际问题,该中心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出台了有关提取办法。
据补充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10日起,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以上的离退休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离退休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没有足额缴存的意见,向该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仟元位数),提取后仍保留职工的个人账户,待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后即按规定提取并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