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霞府通[2011]2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j11064)的批复,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现将椹塘路、银苑路建设用地预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地类
(一)椹塘路: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人民大道,西至椹川大道,南至部队围墙、供气公司、新村住宅区,北至上坡塘村、上湛钢管厂。拟征收土地面积约3.8公顷,其中征收霞山区新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约2.6公顷,收回国有土地约1.2公顷。
(二)银苑路: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上坡塘村、部队围墙,南至菉塘路,西至供气公司、市四中新校区,北至银帆公园。拟征收土地面积约3.1公顷,其中征收霞山区菉塘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约1.6公顷,收回国有土地约1.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112.5万元/公顷(7.5万元/亩)执行。
三、收回国有土地另退回土地出让金。
四、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五、土地用途:道路用地。
六、自公告之日起,凡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苗木,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