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新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月13日印发《关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即日起实施,更加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人性化。
《补充通知》规定,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职工家庭入住租住房屋一个月之后,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为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支持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及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补充通知》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一是在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施工之日起一年内,可凭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等,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
二是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住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效的有关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三是职工在本市租住政府廉租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四是农业户口的缴存户在户籍所在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五是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可凭有关证明,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