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潜入民宅家中作案的被告人李某,近日,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
据介绍,2009年3月13日凌晨,李某窜到兰石镇一村庄,潜入一女子家中,先在一楼杂物房和厨房找到一条绳子和一把水果刀携带在身,然后上到二楼。李某在二楼准备盗窃财物时,被该女子发现。李某随即用水果刀威胁该女子,并用绳子将该女子的双手捆绑。随后,李某便对该女子的房间进行搜索,抢得三星牌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800多元及银行存折一本。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值款人民币520元。
而在2010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李某携带螺丝刀、撬批、锯片等作案工具,又窜到兰石镇一村庄,潜入一农户家中,将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铃木王摩托车盗走。当天中午,当李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在茂名市鳌头镇行驶时,恰好被该摩托车车主的侄子发现,并将其扭送至兰石派出所。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4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