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根据广东省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笔者近日获悉,市物价部门将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有关问题如下:
一是征收范围涉及湛江市区(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二是征收标准: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合并为由现行的10元调整为13元(其中:垃圾处理费由3元调整为6元,卫生清洁费2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上门收垃圾服务费5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内的住户,仍按每月每户征收3元。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元调整为3元。3、行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量每吨由现行的100元调整为18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15元、运输72元、处理费93元)。4、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计征。5、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6、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7、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3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全市对公益事业单位及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优惠减免。所调整的收费标准和优惠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旨在有效地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