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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上市须佩“身份证”

2011-12-23 10:17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许晶盈 张永幸

◎违规处罚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水产品,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附加标识不规范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标识内容

水产品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

◎执法时间

从本月起至明年2月,我市将对县镇农贸市场、超市开展水产品标识管理执法行动。

 

昨日下午,我市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会议在赤坎召开。会议提出,为了加强水产品安全,今后我市将完善水产品可追溯制度,在明年春节前,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和镇级以上农贸市场、超市,全面实现标识化管理;在明年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种苗场,实现标识化管理,为我市水产品统一带上“身份证”。

根据《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以下简称“细则”),今后,我市水产品经营者要对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销售未附加标识的水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附加标识不规范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则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自产自销的水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细则还规定,学校、医院、酒店及其它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有标识的水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细则,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我市将在各县(市、区)开展执法行动,对县城、镇的农贸市场、超市开展水产品标识管理执法行动。明年春节前,我市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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