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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法院“判后调解”化解一宗民事纠纷

2012-06-19 15:11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黎劲风 曾昭鹤

    湛江新闻网讯:吴川市法院近日实施“判后调解”,成功化解一宗民事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5月份,吴川市法院民三庭审理一起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李某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陈某购买废旧金属一批,总货款价值25956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9561元及利息。根据原告的申请,该院查封被告位于吴川市梅录街道广沿路的房屋。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旧金属,欠到货款25956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经法院多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在支付价款的数额上不能协商一致,该院依法作出限被告李某在10天内支付原告陈某货款259561元的货款及利息的判决。

    在诉讼期间,张某(陈某的妻子)与欧某(案外人)因被告迟迟未能支付货款,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带领社会人员到被告李某家讨债并毁坏其财物,给被告李某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李某已向吴川市公安局报案,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对张某和欧某刑事拘留30天。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态势。

    在送达判决书给双方当事人时,法官李耀国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力促通过调解解决本案及其引起的相应纠纷。李耀国想到,尽管从法律程序上讲,案件一审已经办理完结,但对买卖双方来说,他们心理上的矛盾并没有真正化解,纠纷仍未解决,执行判决也是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一旦被告李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摆在双方面前的又是漫长的诉讼过程,这应该是他们谁也不愿经历的。如果能通过做工作让双方达成和解,对当事人来说,双方都将实现共赢。为此,李耀国决定将调解延伸至判后,找准突破口,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明确指出他们的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某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货款,并且向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撤销控告张某和欧某因本案引起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并放弃追究因上述案件所引起财物损失的赔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已经发生的矛盾得到迅速解决。

    吴川市法院实施“判后调解”,通过融汇法理与情理寻找调解结案的思路,使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避免多重诉讼,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审判结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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