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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一遭人强奸的受害人包庇嫌犯获刑

2012-06-21 17:22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黎劲风 曾昭鹤

    湛江新闻网讯:近日,吴川市法院对一名遭人强奸反而包庇强奸嫌犯的受害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x妹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4月4日,受害人杨x妹、林xx、容xx到吴川市公安局兰石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强奸、抢劫。同年4月8日,吴川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梁x远、梁x忻、梁x水等人抓获。2005年4月6日,吴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梁x远、梁x忻有期徒刑十年,梁x水有期徒刑七年。3名被告人以被害人书面提出不是被强奸、抢劫为由提起上诉。湛江市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家属有涉嫌妨害作证及被害人有涉嫌包庇等犯罪行为,向吴川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吴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吴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杨x妹于2011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吴川市法院查明,梁x远、梁x忻、梁x水强奸、抢劫一案中,三名被告人的亲属为使三被告人被释放或从轻处罚,多次找到受害人杨x妹,通过给付金钱、吃饭等利诱和语言威胁手段迫使杨x妹向法院提供假证词。为核查证据,吴川市法院办案人员向杨x妹调查时,杨x妹继续作虚假证词,认为梁x远没有强奸她。

    吴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妹无视国家法律,自己遭受他人强奸,为使梁x远逃避法律制裁,提供虚假证明及证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全国“清网”行动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虚假证明和证词是受利诱和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吴川市法院对被告人杨x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杨x妹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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