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审了一宗醉驾刑案,这在当地尚属首例,被告人韦某贵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韦某贵在吴川市区江心岛某饭店喝了2瓶啤酒,喝完后便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十字街往隔海方向行驶。次日凌晨零时5分,与相向而行、肖某福驾着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贵肇事当天的抽血样中被验出的乙醇浓度为140.402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吴川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韦某贵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韦某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吴川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韦某贵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