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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2012-06-27 16:57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左言交 李尚富

    记者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是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二是执行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或工伤保险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每年浮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费率浮动幅度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收支率核定其费率浮动幅度。

    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收支率的计算范围

    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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