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近日,吴川市法院成功执结一宗跨省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吴川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出具涉案工程款的增值税票时,依法向吴川市缴纳税款近百万元。
原告吴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订《50000吨/年优级食用酒精成套设备交钥匙工程经济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制造安装年产5万吨酒精设备一套,总造价170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并交付被告使用。至2007年底,被告依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工程款项共1000万元左右给原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多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09年向吴川市法院起诉。吴川市法院作出被告四川能源公司应付工程款700多万元给原告,担保人陈xx、陈x两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被告不服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吴川市法院着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执行法官不辞劳苦,奔走于四川成都、绵阳、攀枝花等地之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的公司已停产,人去楼空,担保人去向不明,执行工作陷入了困境。但执行人员仍积极寻找案件出路,不放过任何执行线索。在审理期间,吴川市法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陈xx在四川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30%股权。经查阅攀枝花市工商局档案时发现,在冻结期间,陈xx已将其股权转让出去,攀枝花市工商局为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当事人此举存在规避执行行为,该局对此存在明显错误。吴川市法院院决定以此为执行工作突破口。执行人员对攀枝花市工商局释明:将法院查封登记的30%股权登记转让出去,是妨碍执行的行为,法律后果是承担追回财产、赔偿责任,可处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正交涉,攀枝花市工商局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遂向四川焦化公司施压,积极配合吴川市法院的工作。在吴川市法院分管执行领导郑剑锋副院长带队下,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通过借力当地工商部门,促使被执行人和四川焦化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共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订明申请执行人吴川制造公司需要开具涉案工程款的增值税票给被执行方,申请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时,依法向吴川市缴纳税款近百万元。
被执行人四川某生物能源公司最近通过第三方四川某焦化公司履行了全部标的款。申请执行人无比激动地说:“想不到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吴川法院能为我们实现权利。法官娴熟的法律业务水平和巧妙的工作方法,值得我们敬佩。”并向吴川市法院送来“跨省巧执行,民企好靠山”的锦旗,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