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湛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年4月下旬发出《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的通知》(湛价〔2013〕61号),其相关规定将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提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站,将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不高于5元/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人员,在门诊规定报销限额内的一般诊疗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
各地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实施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