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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台 湛江人关注

2013-05-13 09:19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陈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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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旅游法》

    【景点门票涨价要开听证会】

    《旅游法》以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基本原则,增加了听证会这一价格调整程序,同时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这些措施有助于遏制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

    《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 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强迫购物获取利益行为非法】

    《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今后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否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 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消费者维权有了法律依据】

    《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游客投诉难、索赔难进行了完善。今后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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