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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工程施工国法不容 吴川乌坭村5村民获刑责

2013-09-05 16:21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黎劲风 谢国伟 曾昭鹤

    湛江新闻网讯:9月3日,吴川市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对蔡×生等5名被告人破坏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施工的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吴川市法院审理查明,该市黄坡镇乌坭行政村一些村民,因位于吴川市吴阳镇沙角旋的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和青苗、附着物及各种相关补偿款不能及时兑现,自2011年8月中旬至同年9月12日,每天敲锣召集群众企图闹事。被告人蔡×生、李×新、陆×清、陈×庆、陈×成等乌坭村村民多次自带生活用品、伙食,乘船或开车到对岸工地,阻挠工程正常施工。被告人蔡×生等人在工地驱赶工人、静坐、煮饭、守夜,阻塞交通主干道,导致无法正常施工。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蔡×生、李×新、陆×清、陈×庆、陈×成,伙同乌坭村200多名村民再次自带生活用品、伙食,乘船或开车到工地,阻挠正常施工,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和工地工作人员劝告,滞留施工现场达3个小时,严重干扰工程施工。被告人蔡×生、李×新、陆×清、陈×庆、陈×成等人参与聚众扰乱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施工期间,共致使闸坝工程全面停工28天,造成工程建设单位误工停工和设备材料租金损失286万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蔡×生、李×新、陆×清、陈×庆、陈×成多次积极参与聚集在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工地上阻挠施工,致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吴川市法院依法判处。

    吴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生、李×新、陆×清、陈×庆、陈×成多次参与聚集在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工地上阻挠施工,致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5名被告人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5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市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蔡×生、李×新、陆×清、陈×庆、陈×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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