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笔者看到甚感欣慰,过去我们的人权一直处于被人抓短处的地位,如今,对于犯罪分子都能体现如此人性化的关怀,《意见》通篇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意见》第一条就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权,这是中国在国际上屡屡吃亏的字眼。美国长年对世界多国发动人权外交攻势,中国是它的主要打击对象之一。而我们在人权建设中的种种成就让那些曾经借此诋毁中国的不友好势力逐渐闭紧了嘴巴。现如今《意见》的出台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保护,这与美国在伊拉克虐待战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诚然在过去的时间里确实存在一些冤假错案。像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和王树红“强奸杀人”案外等都是让人白白承担了十多年的牢狱生活。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厅副庭长吕广伦说的“过去我们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主要在观念上过分强调打击,而忽视了保护,忽视了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是因为如此每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就急于定性为“犯罪分子”。我想如果在定性的时候多一点耐心,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意见》还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往的冤假错案大多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所以刑讯逼供根本不能作为证据的采集方式。
这次意见的出台彰显了我们在人权建设上的进步,是尊重人权的又一抹色彩。改革正在路上,只要我们坚持改革的路子,迈开束缚的步子,人权建设的画布上一定会出现更多炫丽的色彩,成就最美的蓝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