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湛江日报》报道,《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办法》出台了!此举相信能够促进交通秩序良好发展。笔者留意到《办法》里面的问责方式: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限制评先评优、调整职务、扣发奖金以及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问责方式由轻到重罗列了出来,对不履行相应工作任务的公职人员给出了相应的处罚。说到处罚,相信我们都不愿意接受或者看到处罚。这是因为,受到处罚不单是不光彩的事情,也是对自身工作能力不作出肯定的体现。因此,《办法》的出台,让不少公职人员在工作上更加谨慎和认真,挑起整治交通秩序的重担。否则,问责将会降临,处罚也随之而来。
《办法》中的问责有不少的方式,利于客观公正地评判一些不切实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但是,这恰恰也给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公职人员多种想象的空间:问责方式这么多,总不会被责令辞职或免职那么严重吧。这样的心理活动是“危险“亦是不负责任的。
当前,我市铁腕整治交通进入关键时期,经过前期一周的整治,市区交通秩序有了好转,是好事,但这更是新的挑战,如何继续保持和加强市区良好的交通秩序,是一个需要持续进行的时态。包括所有公职人员在内的全体市民,应珍惜这有了改观的交通秩序,继续拿出实际行动,全力做好和支持整治交通秩序工作。
公职人员因为问责方式多种多样,又或者侥幸认为自身不会被问责,继而在工作过程中放松了警惕、麻痹思想严重,影响了整治交通秩序工作的进展,无疑需要深刻自省和彻底摒弃这种心理活动。在整治交通秩序的过程中,公职人员能够起到火车头的作用,带领和号召市民积极配合,通过以身作则、亲力亲为的方式,挑起整治交通的责任,湛江这个具有良好的交通秩序的火车才能跑得更远更长久,从而助推湛江发展的崛起。一旦“玩忽职守”,将会受到处罚。
《办法》列举了问责方式,不是为了形式主义,也不是方便一些失职公职人员逃避责任。我市出台《办法》,那么,在整治交通秩序中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客观地对各个公职人员进行评判,依据《办法》里面的条例进行相应的问责。公职人员更需要认真对待《办法》,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保证顺利完成任务,切勿以身试“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