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我市首例“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当庭宣判:撤销被告人遂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遂府(2014)40号”处理决定的第2、3、4项,同时驳回了原告江洪镇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江洪镇政府法定代表人为镇长周海清,被告遂溪县政府法定代表人为县长余庆创。这一罕见的镇政府状告“顶头上司”奇案,缘于该镇一桩30多年前的土地纠纷。
1980年,当时的遂溪县姑寮公社沙塘村与原姑寮公社签订《协议书》,约定沙塘村让出一块土地给公社建设社址及市场。1983年原姑寮公社被撤销(后设立江洪镇政府),当地行政区划几经变更,该土地成为涉及多方的争议地。江洪镇姑寮村沙塘村民小组于2013年7月提起土地权属申请,要求处理与姑寮村委会、江洪镇人民政府及姑寮村委会中一村民小组之间的四方土地权属争议。遂溪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遂府(2014)40号处理决定,将该块土地权益分割给姑寮村委会、沙塘村和中一村民小组。该县江洪镇人民政府不服这一处理决定,认为如此处置将激化矛盾、不利于地方稳定,将遂溪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根据惯例这一案件本应在遂溪县人民法院开庭。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由中央政法委批准试点的、广东省首家“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从2014年11月21日起,我市下辖10个基层法院的全部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均由该法院受理。
时近春节,中国人约定俗成“过年不打官司”。尽管按规定行政案件审理期为3个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力求节前完成一审。该院院长张明带队迅速分析案情,并驱车百余公里展开实地走访调查,10天内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昨日庭审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法庭展开交锋,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等程序,法院当庭宣判:撤销“遂府(2014)40号”5项处理决定中的3项,但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正式实施《行政诉讼法》,开启了“民告官”的时代,但“官告官”仍十分罕见。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更凸显了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意义,这一做法也将对今年5月1日修改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的贯彻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