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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撤诉案件重新侦办

2015-05-18 18:02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左言交 通讯员 花文宁 王丽茹

    “由于证据中没有作为凶器的‘刀’,无法对比炭窑中尸骨的颅脑损伤是否是由于被告人所说的‘刀’造成……”近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樊某的起诉。

起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挥刀伤人

据案情显示,2013年被告人樊某在遂溪县河头镇沙塘村民黄某的炭窑西面的土房内,因喝酒问题与被害人蓝某发生争吵进而拳脚相向,樊某被蓝某打倒在地后,从地上抓起一把刀砍向蓝某,蓝某被砍倒在床上,樊某扑上去继续砍打直至蓝某不动为止。

随后樊某将蓝某的尸体搬到东南角的炭窑内焚烧,又将土房内的全部生活用品藏于距案发现场约400米东南侧旧炭窑内,之后逃离现场。

同年2月16日炭窑的老板在炭窑里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骨。2011年12月樊某被抓捕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樊某刑事责任。

辩护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归案后,樊某申请法律援助。作为樊某的指定辩护人,湛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邓有淼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樊某均对杀害蓝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案卷材料的证据却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是被害人身份存疑、部分证据互相矛盾、在樊某交代藏匿凶器的地方却找不到凶器等等情况。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樊某,向其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时,樊某也承认是他杀害了蓝某,但否认一部分证据的真实性,辩护人将准备做无罪辩护。

在庭审中,樊某依然承认他杀害蓝某的事实。被告人认罪而证据却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面对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十分矛盾,但刑事案件证据的排他性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因此,辩护律师决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尸骨的身份未能查清,不能确定炭窑中的尸骨是属于蓝某。首先,由于未能将炭窑中的尸骨与蓝某的亲属做DNA对比检验,不能确认炭窑中的尸骨是属于蓝某。其次,无论是年龄、身高特征,湛江市公安局湛公刑技法尸字[2001]16号《法医学尸骨检验报告书》所认定炭窑里的尸骨特征都与蓝某不相符合。

二、当天晚上究竟是谁借汪某(炭窑务工人员)的自行车离开现场没有查清。虽然樊某一直承认当天晚上是他借了汪某的自行车逃离现场,但汪某指出,当天晚上借自行车的人在借自行车之前曾跟他借过熟烟抽,而在法庭调查时被告人多次否认当天向汪某借过烟抽,证人汪某描述借自行车的人体貌特征与樊某不相符。相反,这些体貌特征与蓝某更接近。究竟当晚是谁借了汪某的自行车,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

三、公安机关当时在樊某藏匿凶器的地方没有提取到凶器。由于证据中没有作为凶器的“刀”,无法对比炭窑中尸骨的颅脑损伤是否是由于被告人所说的刀造成。

四、根据樊某的供述,他在砍倒蓝某后,曾离开现场将近一个小时之久,再返回现场把尸体搬到炭窑,由于案发当时是在深夜且在野外,这期间是否存在发生其他可能,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继辉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樊某的起诉。

目前,该案重新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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