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年4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给出口食品企业提出了诸多新规定,该法明确了出口食品企业准入、食品原料控制和食品标准等要求,我市相关企业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应对,以确保湛江出口食品贸易健康发展。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预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发放,其他食品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发放。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包括调味品、乳制品、饮料、速冻食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饼干、罐头、水产等种类。
《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食用加工所用原料应来自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用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目前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
《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当拟出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时,出口食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另外,《食品安全法》提出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责,还规定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追究,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设定刑罚优先原则,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范围更宽,规定最高罚款可为货值金额的30倍,违法一年内累计三次的加重处罚等。
出口食品是湛江传统支柱产业。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湛江地区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口的食品共2712批次,货重5.5万吨,货值3亿多美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熟悉了解《食品安全法》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和自检自控,完善产品追溯、召回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注重品牌培育,完善诚信体系,保障出口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加强地方政府、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部门的联动,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对企业分类模式实现监管互认,特别是针对质量管理体系较差的企业开展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搭建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平台,全力保障出口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