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工业园区,工作人员正在排查米克化能储氨设置安全隐患。 记者 张锋锋 摄
13条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负
市地税局出台13条税收扶持政策措施,及时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灾后复产工作。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13条扶持政策包括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纳税人因受灾,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纳税资料、报表、数据丢失、损毁,无法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自行申报,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得知我市出台政策扶助受灾企业自救复产,在台风中损失500万元的一企业家感动不已:“这对我们企业来说是雪中送炭,给了我们重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