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一场怒火的爆发,换来牢狱之灾。近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陈某壮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2万元。
据了解,2014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壮陪同其朋友童某江在遂溪县某桌球室门前与邓某思商量债务纠纷之事,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壮被邓某思的朋友王某池激怒后离开现场,之后纠集绰号叫“胖仔”、“猪脚”(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持铁管等工具返回现场找王某池报复,将王某池停放在桌球室门前的一辆吉普车、王某贤停放在影剧院门前的一辆本田牌小车敲坏。经鉴定,吉普车被损坏部分的价值10200元,本田牌小车被损坏部分的价值1044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壮的家属与王某池、王某贤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壮的家属已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池10000元、王某贤10000元,并取得了王某池、王某贤对被告人陈某壮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刑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2万元。









